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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正在解决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,那大企业的回款难谁来管?

虎嗅 16小时前 中·媒体
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就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货交了、活干了,钱却迟迟收不回来的问题。9月14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,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、回答记者提问。这当然是好事。它既能保护供应链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权益,让企业的现金流转得更快,也能让......

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: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,作者:鲁顺

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就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货交了、活干了,钱却迟迟收不回来的问题。9月14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,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、回答记者提问。

这当然是好事。它既能保护供应链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权益,让企业的现金流转得更快,也能让更多资金在产业链和社会上流动起来,创造更多价值。

但如果真想把这个问题解决好,不能只盯着大型企业有没有拖欠中小供应商的货款,还得问一问:它为什么拖欠?

有些企业明明有钱,只是故意占用上游资金;有些企业扩张太快,融到的钱不够用;还有一些企业自己的货款、工程款也没有收回来,拿不出钱付给上游。

这不是说大型企业缺钱就可以拖欠。中小供应商的货款该付还得付。但供应链上的企业,一头向下游收钱,一头向上游付款。

如果不同时解决大型核心企业自身的融资问题和被下游拖欠的问题,供应商虽然收到了钱,大型企业却可能背上越来越多的债务,最终仍会影响整条供应链。

一、有钱不愿付,靠占用供应商资金增加自己的收益

大企业不及时向上游供应商付款,原因各不相同。先说第一类:企业本身有能力付款,却为了多占用一段时间的资金,迟迟不付。

既然有能力付,为什么还要拖呢?

这就要看看采购方是怎么算账的。有些企业觉得,货款早付晚付,货都已经买到了,钱多留在自己手里一段时间,还能多一些收益。

货已经到手,生产和销售可以继续做;货款晚付几个月,企业就能暂时少拿出一笔自己的钱。如果晚付款不用多付多少成本,企业就相当于从供应商那里获得了一笔低成本的周转资金。企业既可以少贷一些款,也可以把这笔现金用到别的地方。占用的金额越大、时间越长,企业从中获得的好处就越多。

有人会问,既然有钱,为什么不拿及时付款作筹码,和供应商谈降价?这当然值得算。如果降价省下的钱比占用资金的收益还多,及时付款对企业也有好处。但有议价优势的采购方,可能既想把价格压低,又想把付款时间往后推,并不愿意拿其中一项去换另一项。

再看企业内部,如果企业对采购部门主要考核价格压低了多少,对财务部门主要考核手里留了多少现金,两个部门可能各自完成了任务,供应商却同时承担了降价和垫资的压力。单看部门报表,成绩都不错;把供应商的融资成本和持续供货能力一起考虑,这笔采购就未必那么划算。

供应商为什么会接受?订单在核心企业手里,换客户需要时间,停供又可能丢掉后续业务。为了保住订单,一些中小企业即使不情愿,也只能接受这些条件。只要拖欠的成本低于占用资金带来的好处,核心企业就有动力继续拖。

这种占用不一定等到付款日才发生。验收什么时候完成、结算单谁来签、账期从哪一天起算,这些环节都可能被用来把付款时间往后推。供应商货早就交了,却因为手续迟迟没有走完,账期在纸面上还没开始起算,钱实际上已经垫出去很久。

票据和电子凭证也经常被用来延长这种占用。比如到了约定付款日,没有收到现金,却被要求接受一张几个月以后才到期的凭证。供应商要么继续等,要么付费融资。工具本身有融资价值,但在这种安排下,原本应由采购方解决的资金问题,就转到了供应商身上。

有的做法更让人难受。货款先拖着,供应商急着用钱,又被要求到指定的关联保理公司融资。核心企业占用了货款,关联机构再收一笔融资费用,供应商想拿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钱,还得多付一笔成本。

《通知》明确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关联保理公司融资,也把应付账款规模大、现金类资产充裕的大型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。

对这种有能力却故意拖欠的企业,是政府重点治理的对象。

二、扩张太快,金融机构的钱不够用,就找上下游融资

还有一类大企业,迟迟不向上游供应商付款,是因为自身经营和扩张需要的资金太多,仅靠经营积累和外部融资还不够,就把一部分资金需求转向了上下游企业。

拿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,研发车型、建产线、铺销售和服务网络,都要先花钱。销售规模上来以后,备货、生产和交付还要继续占用资金。如果再碰上降价竞争,销量增长和现金积累未必同步。企业看着发展很快,钱却可能越来越紧。

大企业信用好,银行不是愿意合作吗?可银行愿意合作,与企业想借多少就能借多少,是两回事。贷款要看授信额度、负债水平、资金用途和偿还来源;发债要有合适的市场条件和投资者;股权融资还涉及估值、股权稀释和股东意愿。项目写进了发展规划,资金不会自动跟着到位。

这时候,企业往往会把目光转向商业信用。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,是银行或投资者把钱给企业;商业信用则发生在交易里。供应商先交货、晚收款,采购方就少了一笔当期现金支出;经销商提前交款、提前备货,销售方就先拿到了钱。

两者的成本和约束也不一样。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通常要按约定支付利息,股权融资则涉及股权稀释和未来收益的分享。商业信用不一定单列利息,成本却可能藏在采购报价、现金折扣、经销商优惠和返利里。企业账上少了一笔财务费用,不代表整条供应链少付了成本。

商业信用的规模还会跟着业务一起变化。采购量扩大,在账期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,应付账款也会增加;经销商提前交款,企业就能更早取得销售资金。只要上下游愿意接受这些安排,企业就不必为每一笔周转需求都单独找金融机构融资。

但这不是免费的钱,更不是没有边界的融资。供应商不愿再给账期,经销商不愿再提前交款,企业能够从上下游获得的资金支持就会减少。如果早已把这部分钱投进长期项目,周转就可能很快陷入紧张。

所以,企业首先要把经营计划和融资安排放在一起考虑。市场变了、销售回款变慢了,原定的扩张速度还合不合适?手里的钱加上能融到的资金,够不够支付新增采购、维持库存和推进在建项目?不能项目一个都舍不得缓,最后把资金缺口全留给供应商。

对于确有市场需求、经营可持续的企业,国家也应加大对合理融资需求的支持。银行贷款、债券和股权资金各有用途,既要考虑能不能融到,也要考虑期限和成本能不能与经营匹配。正常周转可以安排相应融资,建厂和长期研发则需要更稳定的资金来源,不能总靠短期资金滚动维持。

这里还要防止一种转移:上游供应商的钱不能多占了,就要求下游经销商提前付款、提高保证金,或者把返利与更高的进货任务挂钩。企业账上的现金多了,经销商进的货却可能远远超过实际销售能力,库存积压,还要自己借钱周转。

预付款、保证金和备货都有正常的商业需要,关键要看是否与真实交易需要相称。如果只是把核心企业的融资压力从上游搬到下游,中小企业承担的负担并没有减少。经营规模究竟能做多大,最后仍要回到企业自己的资金和经营能力上来。

三、自己的钱收不回来,也就没钱付给上游

前面讲的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安排,但企业能不能按时付款,还受另一头的影响:客户欠它的钱,能不能按时收回来。即使没有盲目扩张,客户一再推迟付款,也可能把原本安排好的资金周转打乱。

从供应商这边看,它是掌握订单的大客户;到了下游客户面前,它也得等着收钱。自己的货款、工程款没有回来,上游的账款却陆续到期,两头的压力就挤到了一起。企业就会面临这样的选择:先拿钱垫上,还是继续拖着上游?

这种情况在回款周期长、项目金额大的行业尤其明显,建筑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。

对以房建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为主的施工企业来说,下游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。这两类业主现在都面临资金压力,工程款一旦延后,施工企业向材料商、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商付款的安排也会受到影响。

财政部数据显示,2026年1至8月,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同比下降22.9%,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28.6%。依赖这类资金的项目,如果其他资金没有及时补上,工程款的安排和拨付就会承压。地方财政还要保基本民生、保工资、保运转,工程款什么时候能拨下来,也受可用财力限制。

房地产企业也不轻松。同期,新建商品房销售额同比下降13.0%,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下降21.0%,其中国内贷款下降33.3%。销售回款和融资都减少,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自然会受影响。

施工企业夹在中间,工人的工资要发,材料要买,设备要租。工程已经开工,停下来也会产生费用、影响履约,往往很难因为某笔工程款没有到账就立即停工。为了维持施工,企业可能先用自有资金或者新增借款垫付。垫付时间越长、项目规模越大,自己被占用的资金就越多。

中国建筑2026年半年报披露,截至6月末,应收账款较2025年末增加约440亿元,合同资产增加约1304亿元,应付账款增加约1028亿元。公司解释,应收账款增加主要与部分项目回款放缓有关,合同资产增加主要与部分房建、基建项目已完工未结算余额增加有关,应付账款增加则主要与分包工程款和购货款付款周期延长有关。

这些是不同会计科目的余额变化,不能直接当成逾期欠款,也不能据此认定每一笔应付款延后都由客户拖欠造成。但结合公司对变动原因的解释,可以看到它同时面对回款放缓、结算未完成和付款周期延长的问题。

大企业有更多项目、更强的融资能力,也许能比小企业多撑一段时间,但这种承受能力不是无限的。一批项目的钱没有回来,下一批项目还在垫资,可用现金和融资额度就会不断被占用。等到它也撑不住,受影响的就可能是一大批供应商和分包商。

所以,关注大型企业回款难,不能只看它自身规模多大、账面上还有多少资产,还要看这些资产什么时候能变成现金,以及它身后有多少企业在等着收款。

四、借钱可以先付供应商,但不能一直借钱等回款

看到这里,有人可能会说,大企业信用好,让银行多贷一些钱,先把供应商的钱付了,不就行了吗?

这个办法确实有用。缩短付款期限以后,企业原来依靠商业信用取得的周转资金减少了,如果经营规模没有同步缩小,就需要用自有资金、融资或者更快的销售回款来补上。

我们算一笔简单的假设账,不对应任何一家企业。假设企业每年均匀采购120亿元,按一年360天计算,原来平均120天付款,相当于占用了供应商约40亿元资金;现在缩短到60天,这部分资金就减少到约20亿元。在采购规模等其他条件不变、账期维持60天的情况下,这大约20亿元是企业需要用其他资金持续补上的周转缺口。它不是每年新增的采购成本,更不是每个月都要再多拿出20亿元。

《通知》已经提出,通过贷款、发债等方式支持大型企业置换应付账款。这个方向是有必要的。如果企业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还款来源,融资安排跟得上,就可以减少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,让中小企业更早收到现金。

但对于被业主长期拖欠的施工企业,还得接着问:借钱把供应商的货款付了,贷款到期以后,靠什么还?

如果业主的资金来源比较明确,只是晚几个月付款,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覆盖这段时间的支出。但如果业主自己都说不清什么时候能付,施工企业也就很难确定借来的钱什么时候能还。

最关键的是,合同上的付款期限和实际能收到钱的时间,是两回事。即使施工企业借钱付清了上游货款,自己的工程款仍可能迟迟收不回来。融资成本一天一天累积,企业的利润会被慢慢吃掉,严重时连投入的资本金也可能发生损失,最后这个项目就可能越干越亏。

工程款没有收回来,贷款到期了照样要还。到时候企业要么用其他项目的钱偿还,要么继续申请融资。前一种做法会挤占其他业务的资金,后一种做法既要继续承担成本,还要看金融机构愿不愿意继续提供资金。

说白了,施工企业借钱付款以后,欠供应商的钱少了,欠金融机构的钱多了,但业主欠它的钱还在那里。这一步能缓解供应商眼前的困难,却不能就此认定整条供应链的资金问题已经解决。

融资可以缓解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,企业最终还是要靠经营和回款还钱。**如果业务原本能够挣钱,只是收付款时间不一致,政府和金融机构就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,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融资支持。如果项目本身已经难以收回投入,继续增加贷款也不会凭空增加项目收益。

因此,加大融资支持,还要弄清楚支持的是哪一种需要:是正常经营中的周转,是合理扩张所需的长期资金,还是在替一笔长期收不回来的欠款持续垫资。金额、期限、成本和偿还来源都要放在一起考虑。企业自己也要调整投资、库存和经营规模,不能只盼着融资额度不断增加。

如果施工企业要等项目资金到位、业主处置资产或者完成债务重组才能收款,政府就需要进一步协调相关业主和部门,推动这些事情尽快有结果,让付款有着落。只让施工企业继续想办法借钱,时间越长,它能够腾挪的余地就越小。

五、票据和电子凭证有融资价值,不能因滥用就否定工具

《通知》确实收紧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,包括要求中央企业对中小企业采用现金支付、将电子凭证最长期限压缩至6个月等。这些约束针对的是利用工具拖长账期、转嫁成本的问题。

但我觉得,讨论这些工具的价值,还得把正常使用和滥用分开。企业可以拿它欺负供应商,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,帮助供应商取得原来难以获得的融资。工具到底起什么作用,取决于怎么用。

一家中小供应商单独去银行借钱,可能缺抵押物,自己的信用也不足以支持所需额度。如果它持有信用较好的核心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,或者核心企业确认付款责任的电子凭证,金融机构评估融资时,就可以把核心企业的付款能力也考虑进来。

这样,中小供应商便有机会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优势,取得更便利、成本相对较低的融资。它享受到的是核心企业信用带来的融资条件改善,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家供应商都能拿到与核心企业完全相同的利率。实际成本还要看付款企业的信用状况、融资期限、融资方式和各项费用。

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还可以传到更上游。在真实交易和各方自愿的前提下,一级供应商可以按适用规则,通过票据背书或应收账款转让,把相应债权转给上游供应商。二级、三级供应商因此也有机会利用核心企业的付款信用融资。

对离核心企业较远的小供应商来说,这一点很有价值。它没有直接拿到核心企业的订单,靠自己的信用又难以融资,如果能够依法承接相应债权,就多了一种取得周转资金的办法。当然,票据和电子凭证的法律性质不同,具体转让手续、付款责任和追索安排不能混为一谈。

从整条供应链看,采购方、一级供应商和更上游的小企业,各自都有收付款时间不一致的问题。合理使用这些工具,可以把交易中的付款承诺与金融机构的资金连接起来,帮助多个参与方安排周转。不能只看到核心企业延后了现金支出,就忽略供应商也可能从中得到融资便利。

真正需要比较的是一整套交易条件:价格有没有相应调整,账期是否合理,提前融资一共要花多少钱,供应商有没有现金结算或其他融资渠道可选。如果供应商自愿选择、综合成本能够接受,这种安排就有它的商业价值。

反过来,如果原本该付现金,却强迫供应商接受凭证;供应商想融资,又只能找指定机构,费用还说不清楚,那就不能再拿支持供应链金融当借口了。供应商是否受益,要看它实际付出了什么、得到了什么。

因此,我赞成管住滥用。但这些限制实施以后,也要看看是否影响了正常融资,哪些地方还需要调整。不能因为有企业用得不好,就认为工具没有价值,或者限制得越多越好。保护中小企业,也包括在适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,保留它自主选择融资方式的机会。

最后还得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:核心企业的信用,要有实际付款能力支撑。如果它自己的回款长期没有着落,票据和凭证到期时同样可能面对支付困难。工具可以帮助信用传递、资金周转,却不能替最终付款人创造还款来源。

六、解决问题,一定要从整体上来解决

中小企业回款难这件事,也让我们看到一个值得反复想的问题:一个问题出现在某家企业身上,制约它解决的因素,却可能分散在好几家企业、好几个环节里。

供应商收不到钱,眼前看到的是大企业没有付款。再往下看,可能是大企业有钱不愿付,也可能是经营规模超过了资金能力,还可能是业主欠它的钱一直没有回来。原因不同,需要改变的行为、需要补充的资金、需要协调的主体,就都不同。只盯着最后那笔未付的货款,很容易漏掉前面的制约。

这也是为什么,要求及时付款的同时,还要关注融资能不能跟上、下游回款有没有着落。用融资支持付款,就得继续考虑到期怎么还;限制票据和电子凭证,就得看看正常融资会不会受到影响;减少对供应商的资金占用,也要留意压力是不是又转到了经销商身上。每采取一种办法,都要看看它会给其他参与方带来什么变化。

从这个角度看,政府关注大型企业回款难,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,是相互联系的。帮助大型企业收回应该收到的钱,督促它履行付款责任,才能让资金继续付到供应商手里,让整条供应链上的企业正常经营。

解决问题,一定要从整体上来解决。不能只看某个环节暂时缓解了,还要看制约因素有没有真正消除,其他环节能不能跟上。

否则,原来的问题很容易换一家企业、换一种形式再冒出来。把这些关系看清楚,抓住关键制约,协调相关各方一起解决,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。